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4号
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居然之家航标卫浴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运城市。
经营者:王平娟。
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居然之家航标卫浴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居然之家航标卫浴经销处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卫文学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