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40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9年10月28日,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经济开发区龙文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佳陶瓷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终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万佳陶瓷公司在原审中陈述案涉视频未在公开场合播放,可见案涉视频一直处于万佳陶瓷公司的严密保管下,故可以推断上传者“lovXXXX”是万佳陶瓷公司内部员工,与万佳陶瓷公司是利益共同体,为宣传万佳陶瓷公司产品上传案涉视频。该事实属于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无需举证。二审法院认定***未尽举证责任错误。(二)案涉视频拍摄于***在漳州红星美凯龙商场作导购期间,万佳陶瓷公司未与***订立任何关于视频拍摄、使用的协议。万佳陶瓷公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拍摄的视频做商业网络广告,侵犯***的肖像权,造成***应得财产收益的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万佳陶瓷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万佳陶瓷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但本案是通过网络播放宣传片,***称上传者“lovXXXX”的注册用户为万佳陶瓷公司的员工,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万佳陶瓷公司亦对此予以否认,故***主张案涉视频系万佳陶瓷公司上传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依据不足。且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视频是在***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拍摄视频宣传片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其肖像权使用的相关费用进行约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视频拍摄后的六年多时间内,曾向万佳陶瓷公司就视频拍摄后的相关事宜进行询问,因此,二审判决对***主***陶瓷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并诉请赔偿相关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国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