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

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与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421民初1096号 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漳州市龙文经济开发区龙文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35663681C。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滨海大道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670471813M。 法定代表人:张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光,系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简易审理。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26718.16元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8月17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7日为44378.61元,实际应以2426718.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2471096.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是当代东戴河•***MOM八项目工程的发包人,被告于2015年10月、2017年6月、2018年6月、2019年3月分别就当代东戴河•***MOMA—期的3#、6#商住楼3-5层、5#、6#住宅楼、7#、8#住宅楼及当代东戴河•***M0M八项目二期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卫浴、洁具及五金等材料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为中标单位。原被告并因此签署了《当代东戴河•***MOMA项目一期3#、6#商住楼3-5层卫浴、洁具及五金供应工程合同》、《当代东戴河•***MOMA项目一期5#住宅楼、6#住宅楼洁具五金指定专业供应分包工程合同》、《当代东戴河•***M0MA项目一期7#住宅楼、8#住宅楼洁具五金独立供应工程合同》、《当代东戴河•***MOMA项目二期***具及洁具五金供应工程合同》等四份合同。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上述建设工程所需的卫浴、洁具及五金配件等材料,并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了两年的质保服务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16日进行最终结算,并签订四份《合同最终结算协议》,共同确认原告履行上述四份合同的总货款共计8569084.48元,被告己支付6142366.32元,尚欠原告尾款及保修金共计2426718.16元。 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货款金额没有异议。结算的时候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所以我们对逾期利息有意见,我们只同意从起诉之日起给付逾期利息。保全保险费不予认可,不是诉讼必要发生的开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载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通过中标方式,中标当代东戴河·***MOMΛ一期的3#、6#商住楼3-5层、5#、6#住宅楼、7#、8#住宅楼及当代东戴河·***MOMΛ项目二期的工程建设所需的卫浴、洁具及五金等项目,中标的合同形式为“总价包干”和“综合单价包干计价计量模式”,中标价格分别为301248元、2484976元、2351646元及3462022元,总合同价款共计8565274.78元。项目完成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扣除被告已支付款项,被告尚应付原告的货款尾款包括保修金共计2426718.16元。因原告因欠款及逾期利息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合同内容,被告应该履行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其实质是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双方未约定给付货款时间,原告也未对结算后催要货款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要求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欠款2426718.16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4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2426718.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 二、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7907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31568元,由被告辽宁东戴河新区当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5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315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