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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8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万象天地T5北京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8227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经济开发区龙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35663681C。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 被执行人厦门凯浦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凤岭二路72号(1#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69301532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厦门凯浦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90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189628.26元,扣除诉讼费20203.4元、执行费52982.21元并上缴国库,案款5116442.6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关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90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390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