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民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连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海塘路**(海宁市盐仓经济开发总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江边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宁连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兴元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4)嘉海民初字第3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海宁连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宁连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宁连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73元,减半收取3287元,由上诉人海宁连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