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华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沃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06民初5425号 原告:广州华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2号2102室(部位: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BBQC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沃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47层04单元(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88468379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47层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9944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华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华智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沃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沃财公司)、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沃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沃财公司、沃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智公司诉称:201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沃财公司签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沃财公司将投资总监等岗位外包给原告,由原告派驻员工在被告沃财公司处任职,被告沃财公司按月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截至服务合同终止之日,仍有***等12名在册员工在被告沃财公司处任职。被告沃财公司后自2020年2月开始拖欠劳务费用,原告催促无果后,双方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了《关于到期终止事宜的有关约定》(下称《终止约定》),明确了拖欠的劳务费金额,被告沃财公司亦承诺会支付相应的劳务费。但至今被告沃财公司都未付清款项。被告沃顿公司作为被告沃财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应对被告沃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沃财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10月拖欠的劳务费用384225.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4225.38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沃财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11月至12月拖欠的劳务费用941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4120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沃顿公司对被告沃财公司的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沃财公司、沃顿公司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主张的2020年2月至10月的劳务费系被告沃财公司与案涉员工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告无关。派遣人员实为被告沃财公司的员工,这些员工的工资每月由被告沃财公司将钱付至原告处,再通过原告账户支付给这些员工,原告仅是代发。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案涉派驻员工的劳动关系自合同终止日即2020年12月1日起全部转至被告沃财公司,与原告再无关系。2、被告沃财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工资和社保实际是被告沃财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故原告无权对该部分主张违约金。目前这些员工与原告、被告沃财公司均没有发生劳动纠纷,员工也没有提出劳动仲裁,故不存在用工风险,且《服务合同》已经约定派驻员工产生的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由被告沃财公司承担;现被告沃财公司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故被告沃财公司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即便《终止约定》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或变更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因被告沃财公司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亦无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即便存在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当按照LPR利率执行。4、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实2020年11月、12月的劳务费用。5、被告沃顿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虽其为被告沃财公司的股东,但两公司不存在混同,故被告沃顿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华智公司(乙方/承包方)与沃财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事宜约定如下:甲方将投资总监/资深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等岗位外包给乙方。本合同自2018年12月1日起生效,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若服务仍在履行,则本合同条款仍适用于正在履行的服务,直至服务结束;但合同的顺延或终止不影响已生效服务项目的履行及相关付款约定的效力;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时,若部分派驻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超出本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顺延至最后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甲方不愿意顺延的,派驻员工劳动关系自双方合作终止日起全部转至甲方,在此劳动关系变更过程中若产生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由甲方承担。派驻员工离职,应填写乙方的离职申请单,甲方审批、乙方确认,乙方协助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及为派驻员工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甲方每月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1、服务管理费为每月90元/人;2、派驻员工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当每月与服务费一并结算;3、派驻员工的劳动报酬、加班费及甲方同意支付给派驻员工的其他款项;4、人身意外险和补充商业报销(可供选择);5、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政策规定的派驻员工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会费等费用如政府相关机构向乙方征收的,由甲方承担。关于社保费用和服务管理费,每月13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乙方向甲方抄报派驻员工当月的社保费用及当月的服务管理费,甲方于每月25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普通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发票项目为社保费、公积金、代发工资、服务费。甲方应及时足额的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应付费用,并承担逾期支付费用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与纠纷。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延迟付款的,逾期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比例加付滞纳金;乙方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派驻员工的工资及办理各种社会及商业保险等福利,逾期5个工作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比例向派驻员工加付滞纳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回欠款、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甲方除须承担前述责任外,还应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等。附件一《费用明细总表》载明服务费系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而由甲方支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90元/人/月(含税);派驻员工工资系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及其他按甲方的规定应支付于派驻员工的劳动报酬,收费标准按甲方确认支付;社会保险、公积金系按所在城市政府实际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甲方确认支付;代发工资服务系代发工资、代报个税服务,收费标准为20元/人/月等。 后,沃财公司(甲方)与华智公司(乙方)签订《终止约定》,确认双方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到期,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并约定:1、《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终止,派驻员工与乙方及其佛山分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步终止,并且劳动关系转移至甲方承接;2、派驻员工与乙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与待付工资等问题,全部由甲方负责处理(工龄及待付工资明细见附件),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劳资纠纷责任;3、乙方为配合甲方平稳过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变更以及社会保险连续参保,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合作业务为《社保公积金代理服务》,乙方按甲方要求为委托人员代缴社保、公积金,并负责办理委托人员社保待遇申请、报销、停保手续等,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社保、公积金费用以及代理服务费用,代理服务费为50元/人/月,代理期间派遣员工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期间若发生任何劳资纠纷,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4、任何一方违反或变更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本合同一式两份,自2020年12月1日起生效等。附件一《派驻员工在职乙方工龄时间以及未发工资明细确认》(其上加盖了沃财公司的印章),列明:1、***任职华智公司,入职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8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5078.16元,合计15234.48元,2020年11月、12月工资待核算;2、***任职华智公司,入职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3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3266.05元、4121.68元、1851.75元、1843.5元、4102元、4213.35元、2765元、5617.35元,合计27780.68元,2020年11月、12月工资待核算;3、***任职华智公司佛山分公司,入职时间为2020年8月1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2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8980.72元、6869.43元、15415.6元、4573.28元、8859.09元、8859.09元、9287.88元、9287.88元、9287.88元,合计81420.88元,2020年11月、12月工资待核算;4、***任职华智公司佛山分公司,入职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3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4392.39元、10854.3元、2421.91元、3244.61元、7297.21元、4867.21元、4867.21元、10076.7元,合计48021.57元,2020年11月、12月工资待核算;5、***任职华智公司佛山分公司,入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3月欠付工资2907.32元、4月欠付工资4153.91元,6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1367.17元、2092.23元、5329.23元、2617.23元、3489.23元,合计21956.32元,2020年11月、12月工资待核算;6、***任职华智公司佛山分公司,入职时间为2019年1月18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3月欠付工资2012.42元、4月欠付工资3409.76元,6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2028.09元、2659.88元、5672.63元、3587.23元、4783.23元,合计24153.24元,2020年11月、12月工资待核算。7、***任职华智公司佛山分公司,入职时间为2019年9月3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3月欠付工资3082.9元、4月欠付工资5075.53元,6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1325.52元、1989.53元、2718.65元、3082.53元、4897.2元,合计22171.86元,2020年11月、12月工资待核算;8、***任职华智公司佛山分公司,入职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7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3948.01元、3948.01元、3948.01元、5308.01元,合计17152.04元,2020年11月、12月工资待核算;9、***任职华智公司佛山分公司,入职时间为2020年5月1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3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7751.25元、7751.25元、5613.75元、7537.93元、11520元、7800元、7875元、12100.2元,合计67949.34元,2020年11月、12月工资待核算;10、***任职华智公司佛山分公司,入职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020年3月欠付工资1989.4元、4月欠付工资2900.65元,6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1326.27元、1989.53元、1989.53元、1989.53元、2652.53元,合计14837.44元,2020年11月、12月工资待核算;11、***任职华智公司佛山分公司,入职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2020年6月至8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2252.53元、2252.53元、1309.52元,合计5814.58元;12、***任职华智公司,入职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离职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2020年4月欠付工资6312元,6月至10月每月欠付工资分别为6312元、6312元、6312元、6312元、6172.95元,合计37732.95元,2020年11月工资待核算。华智公司还提交了上述12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及《劳务协议》,载明***工资标准为4640元/月,***工资标准为3250元/月,***劳务费标准为8000元/月,***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工资标准为3850元/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工资标准为2750元/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劳务费标准为10500元/月,***工资标准为2750元/月,***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及《辞职申请书》(各员工辞职时间与附件一所载一致)。 但华智公司称,《终止约定》签订后沃财公司并未向该12名员工支付附件一中载明的工资,而华智公司因没有收到沃财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亦未向该12名员工支付过附件一中载明的工资。其中***、***已以华智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华智公司就此提交了:1、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下称南海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12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为华智公司、沃财公司,裁决结果为华智公司向***支付2020年4月、6月至11月工资共39470.95元(其中2020年4月、6月至10月工资均为6312元/月,11月工资为1598.95元)。2、南海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811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为华智公司、沃财公司,裁决结果为华智公司向***支付2020年7月至12月31日工资共23688.06元(每月工资为3948.01元)。华智公司称其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华智公司与沃财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终止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从《终止约定》的约定来看,华智公司、沃财公司已就附件一中载明的待付工资承责主体进行了明确,即由沃财公司承担向派驻员工支付未付工资的义务,且如引发劳资纠纷的,亦由沃财公司承担责任。从华智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可知,沃财公司并未处理好其与附件一中所载派驻员工的关系,导致个别员工向华智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华智公司因此可能承担经济损失。故在华智公司因沃财公司违反《终止约定》导致华智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华智公司有权要求沃财公司予以赔偿;但华智公司无权要求沃财公司向其支付附件一中载明的待付工资,一则有违《终止约定》的约定,二则华智公司并未实际向派驻员工支付相应的待付工资。故华智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但如华智公司确因沃财公司未履行《终止约定》而遭受损失的,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沃财公司、沃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华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798元、保全费3019元,均由原告广州华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