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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与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03民初4865号 原告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地址:贵阳市友谊路佳*********楼。 法定代表人:**于,局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地址:贵阳市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室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5月23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诉被告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