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2民初5426号
原告:浙江东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柳市镇金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W8H7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昊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181号(**市精泰紧固件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234240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昊旺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该案开庭审理前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计651.50元,由原告浙江东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