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8179号之一
原告:**市柳发柜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捷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WTG8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昊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用代码:9133038209234240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柳发柜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昊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柳发柜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柳发柜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1403元,财产保全受理费1147元,均由原告**市柳发柜架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