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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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9803号
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上五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7844043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昊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181号(乐清市精泰紧固件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92342402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昊旺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