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鼎仕鑫涂装工程部与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3民初1511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鼎仕鑫涂装工程部,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一村津永公路南侧。
负责人***。
被告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鵾鹏街12号8门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发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鼎仕鑫涂装工程部与被告天津市宜可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泰(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鼎仕鑫涂装工程部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鼎仕鑫涂装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