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民初15038号
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十二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友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建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友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