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灵成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橙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灵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7民初3737号 申请人:苏州灵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富升路3号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橙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泰路27号江宁大厦1幢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灵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橙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619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灵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橙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619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