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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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201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工业园区北部新兴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58931823-X。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诉前12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12376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和解协议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