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3838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经营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第三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结案处理。并向申请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进行书面笔录及记录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需恢复执行,需在裁定送达之日起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38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