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保272号
申请保全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931823XL,住所地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79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申请保全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资产109395.16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哈密市茂青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产109395.1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