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广电视讯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广电视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4184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善缘嘉园8号楼4单元502号。 被告:绵阳广电视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九洲大道210号广电大楼13楼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绵阳广电视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