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荣发石业有限公司;庐山市兴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3民初40号 原告:庐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星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山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庐山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受理后,原告庐山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庐山市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庐山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49元,减半收取计3,524.5元,由原告庐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