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3民初3657号
原告福建泉州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彭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615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再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柳新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2421241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泉州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泉州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溪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庭外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福建泉州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泉州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为796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