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1439号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永和镇马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508871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溪美镇彭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615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华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骏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