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21001号
原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2024年11月18日,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贵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