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3民初1844号之一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五路3号附2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41PJ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中宇建业建设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杨柳街道汉兴大道二段112号中青家居建材生活广场建材市场14号楼1-4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BLNQRW65。
负责人:***
被告:四川中宇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2单元22层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68981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宇建业建设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分公司、四川中宇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原告重庆星旭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