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823民初43号
原告:***,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328021981********,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柴达木西路6号-106号。
被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68981A,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999号1栋2单元14楼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中建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