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81民初2409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昌某某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某某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某某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255432.6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所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某某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5432.64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