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2801执29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滕先飞、滕先明、滕仁安、谭德荣与被执行人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28民终2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恩施奥山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28民终22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滕先飞、滕先明、滕仁安、谭德荣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金增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郜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