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25民初448号
原告: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宜昌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宜昌某某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已与被告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某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