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双建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双建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250号 原告上海奉贤双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贤双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奉贤双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贤双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奉贤双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