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柒合城市家具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虎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柒合城市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9241号 原告:上海虎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988号2401-17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柒合城市家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668号301室-22。 法定代表人:鲍诗度。 原告上海虎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柒合城市家具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虎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