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峡市陕州区茂全建筑材料购销部与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11民初9907号之一
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茂全建筑材料购销部,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乡草地村五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22MA9FBUW37K。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9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1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35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茂全建筑材料购销部与被告河南博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茂全建筑材料购销部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茂全建筑材料购销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门峡市陕州区茂全建筑材料购销部撤回对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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