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亿友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2财保213号 申请人:洛阳亿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营庄村310国道洛阳钢材城4排1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县**乡迎宾大道与寨沟桥交叉口伊源商务大厦10层。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1幢2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洛阳亿友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81.73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不可撤销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洛阳亿友物资有限公司的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亿友物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781.7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57.82元,由申请人洛阳亿友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