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11民初1369号
原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48号1幢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3550696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栾川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邢台路桥千山桥梁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益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57678780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路桥千山桥梁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缴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河南信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淑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