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轩瑞减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某某减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4执8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减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346778530T,住所地大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营部部长 江***减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6899.00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热电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689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