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市辖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召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负责人:李某。 上诉人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3民初7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3民初7357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不在南阳市卧龙区实属错误,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在南阳市卧龙区,依法应当归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的经营范围是南阳市行政区划内,超出范围需要报备,获批后才可进行,被上诉人的主要经营地也是在南阳市区范围,且上诉人办公地点在南阳市卧龙区辖区内,主要的经营活动也是在卧龙辖区内开展。其次,合同签订也是在上诉人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管理费也是通过招商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进行汇款,更进一步证实合同履行地是在南阳市卧龙区辖区范围内。故双方合同的履行地是南阳市臣卧龙区,卧龙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上诉人诉请为被上诉人返还管理费、保证金,也符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这一规定。即便按照“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系双务合同,上诉人交纳管理费、保证金,遵守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以及报备事项,也是履行合同义务,属于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而不是一审法院曲解的合同义务仅限于被上诉人提供资料,故依据此司法解释,一审法院依法仍有管辖权。2.依据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同约定内容明确显示为,甲乙双方为设立分支机构事宜达成协议,而分公司设立的地点是南阳市卧龙区,故卧龙区法院有权依据二十六条规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在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的同时提交有变更诉请申请书,双方合同自2019年10月开始履行,当时并未设立某某公司,故本案也符合公司设立纠纷这一管辖的规定。综上,无论是基于公司设立还是合同实际履行地,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其裁定移送至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处理实属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起诉请求北京某某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退还管理费和保证金,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请求北京某某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退还管理费和保证金,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并非北京某某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合同义务,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交纳管理费和保证金的为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故履行义务一方为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则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3民初73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