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4民初10623号
申请人: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5幢601-6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申请人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永泰城银川永泰城项目4#地块二期31栋306室房屋产权(保全价值106935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泰房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永泰城银川永泰城项目4#地块二期31栋306室房屋产权(保全价值1069351元),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华审金建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