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101号2单元9层(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070740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执行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贵仲裁字第0736号裁决书,于2020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向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5486.26元及利息(利息以945486.2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1日开始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黔西南州泰瑞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施工的泰瑞佳有限公司箱式变压器安装及10KV线路迁改工程中有工程款收入1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黔西南州泰瑞佳新材料有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收入1096266.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