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3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新华社区),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2010267070740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执行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黔23执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贵E×××××(江铃牌H31型)、车牌号为贵E×××××(索兰托牌K31型)、车牌号为贵E×××××(帝豪牌K33型)机动车三辆。现因申请执行人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三两机动车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贵E×××××(江铃牌H31型)、车牌号为贵E×××××(索兰托牌K31型)、车牌号为贵E×××××(帝豪牌K33型)三辆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