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121民初1780号 原告***,男,1971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670707400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新华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亭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以及被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遵义至贵阳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开阳(贵开路)互通收费站35KV渔湖线35号-40号段线路迁改工程(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包干价49万元,款项在甲方验收合格后7天左右付清。。原告进场施工后,于2017年6月份左右验收,现该工程已经通电运行,被告兰亭电力公司仅仅在2017年1月23日支付了原告15万元工程款,剩余34万元未支付,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兰亭电力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项目是被告***借兰亭公司名义实施,2、在工程项目里面,我们公司已经与***结清工程款。 被告***辩称,我现只欠原告4999.7元,合同当时约定工程量是240方,单价是1850元/方,但实际完成了161.76方,按1850元/方单价计算为299560元。兰亭电力公司支付了15万元,原告应当支付爆破人工费18000元,砂石、水泥费26770元,场地清理费18000元,工程资料编制费87790元;***有8套钢模板未还折价12000元。经纬仪一台,折价3500元。 经审理查明,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与贵州开阳紫江水泥有限公司、兰海高速遵义至贵阳扩容工程项目办、被告兰亭电力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了兰海高速公路(遵义至贵阳高速公路扩容)贵州开阳紫江水泥有限公司35KV渔湖线迁改工程《工程承包合同》,2017年1月25日,被告兰亭电力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约被告***。2016年10月25日,被告***将35KV渔湖线35号-41号段线路迁改基础工程转包给原告***,与原告***签订了遵义至贵阳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开阳(贵开路)互通收费站35KV渔湖线35号-40号段线路迁改工程(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施工合同》,并加盖了被告兰亭电力公司开阳高速路迁改项目专用章.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混泥土方量240方,单价1850元/方,计人民币470000元,误工费20000元,总计人民币490000元;工程内容:1、35KV渔湖线35号-40号段线路迁改工程(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具体包括铁塔基础及接地开挖回填、铁塔基础模板、钢筋安装、铁塔基础混凝土浇筑、材料运输(小运)、基础工程资料、场地清理;2、施工工程量:以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图所列工程量为准。在施工过程中若增加工程量按合同总价除以混凝土方量在乘以增加工程量计算;材料购买:除乙方购买所需砂、碎石、水泥(购买水泥费用工程施工完由甲方统一扣除)及其他消耗性材料均由甲方提供;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的炸材(包括炸药、雷管、药箱租金等费用),其他的均由乙方自己负责。另放炮人员工资超出一个月由甲方负责;工程建设中的杆塔征地、施工临时用地、青赔、树木砍伐、对外的纠纷交涉,均由甲方解决。合同还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竣工后,开挖检查记录显示,案涉工程量为161.76方,原告***已签字认可,按双方约定的1850元/方计算,工程价款为299256元(161.76方×1850元)。2017年1月23日,被告兰亭电力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剩余工程款未支付。2017年-2018年期间,被告兰亭电力公司支付贵州开阳弘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34420元,其中爆破人员工资18000元,原告当庭认可。案涉工程于2017年5月12日正式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各一份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一份、遵义至贵阳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开阳(贵开路)互通收费站、35KV渔湖线35#-41#段线路迁改工程(基础工程劳务分包协议)《施工合同》一份、***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阳供电局证明一份、证人郑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有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施工合同一份、基础工程方量签证单9份、爆破公司出具的证明;有被告兰亭电力公司提供的兰亭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征拆安置指挥部、贵州开阳紫江水泥有限公司、兰海高速遵义至贵阳扩容工程项目办与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兰亭公司与被告***在2017年1月25日签订的《劳务协作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工资发放册,是被告兰亭电力公司35KV渔湖线迁改工程项目部对员工发放工资的名册,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认可;对被告兰亭电力公司提供的贵阳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征拆安置指挥部支付工程款凭证、兰亭公司相关付款凭证14份,只能证明被告兰亭电力公司向其项目部拨付了工程款,并不代表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系被告***以被告兰亭电力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发包给原告***,代表被告兰亭电力公司履行职责,产生纠纷后,被告兰亭电力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240方,单价1850元/方计算,但合同同时约定以贵阳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图所列工程量为准,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设计图,应以双方的开挖记录为依据,工程量为为161.76方,按双方约定的1850元/方计算,工程价款为299256元(161.76方×1850元),被告兰亭电力公司给付了原告15万元,支付了爆破人员工资18000元,实际应付原告工程款131256元。原告主张支付利息,合同中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兰亭电力公司辩解称工程价款已支付完毕,并不能表示支付原告工程款,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1256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承担1200元,由被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