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3执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7070740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
本院在执行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23执1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