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民特26号
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101号2单元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铜仁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西外环大道柠檬酸厂A栋1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亭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铜仁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兰亭公司称,被申请人系安兴公司招聘,用人单位非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裁决错误,况且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该机构受理并作出裁决违反法律规定。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万劳人仲字[2021]第157号裁决,案件受理费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辩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兴安公司述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2日,万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万劳人仲字[2021]第157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与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自2021年6月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39.83元;三、被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医疗费50123.17元;四、被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5612.76元;五、被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4443.43元;六、被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838.13元;七、被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012元;八、被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084.78元;九、被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84.78元;十、被申请人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鉴定费320元;十一、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上述一至十项合计274958.88元,限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同时查明,2021年9月8日,兰亭公司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同年9月28日,兰亭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前述仲裁裁决。同年10月9日,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发[2019]1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21年万山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90元,12个月为21480元。本案万劳人仲字[2021]第157号终局裁决责令兰亭公司支付给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84.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084.7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838.13元,上述争议给付事项明显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事项范围,该仲裁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铜仁市万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万劳人仲字[2021]第157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