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兰亭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5民初949号
原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青云路101号2单元9层。
法定代表人:熊自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县政府县长。
第三人:道真供电局,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东街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道真供电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兰亭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仕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