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胶执字第30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江巨能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江巨能实业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胶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41665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胶商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