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4民初28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67551405Y。 住所地:河南省武涉县嘉应观乡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