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4民初28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廉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067551405Y。
住所地:河南省武涉县嘉应观乡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