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民终7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山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某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中山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山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官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