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3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2号西安文理学院3幢1单元10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北汉大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上诉人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一审原告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2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4元,由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88元,减半收取3944元,由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