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民终1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雁塔区太白南路212号西安文理学院3栋1单元10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丘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汉乡大李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丘市远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天合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