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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武汉某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置地(武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6461号 原告:庞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武汉某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置地(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庞某与被告武汉某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某某置地(武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4年4月3日受理武汉某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庞某、某某置地(武汉)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鄂0192民初5053号】。两案原告均是对同一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本案立案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鄂0192民初505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