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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置地(武汉)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154号 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置地(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置地(武汉)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