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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某某置地(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5667号 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被告:某某置地(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某某置地(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25年5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某某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案件受理费21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