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1民初2345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意库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华润置地(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武汉)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全部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素芹
审判员王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韩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