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5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曹家村蒋家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狄卫星,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宜兴市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狄卫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兴市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以书面形式自愿向本院做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兴市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宜兴市恒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懿
书记员***